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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25 10:37:14 人评论

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工信企业〔2019〕2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小微…

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工信企业〔2019〕2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厦门市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设立信贷风险资金专户。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信贷风险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确认的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以下的融资服务项目,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最高70%的补偿:
 
  (一)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允许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先行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70%。
 
  (二)以股权、知识产权等除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物为担保的贷款,先行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
 
  (三)放大抵押物价值贷款,即以部分资产抵押、其余为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仅加成部分享受政策),先行补偿比例为加成部分贷款本金损失的50%。
 
  (四)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先行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
 
  (五)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融资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六)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本金比例由市工信局与承办银行按具体融资服务项目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确定。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各项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
 
第四章 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流程
 
  第八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未还时,承办银行应根据法院受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服务中心申请补偿,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呈报表。
 
  (二)法院受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贷款损失认定书及成因分析报告。
 
  (四)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殊情况除外。
 
  (五)银行与贷款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线上贷款可以提供线上签署的贷款协议文本打印件,无需借贷双方签字盖章)。
 
  (六)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署的担保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七)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八)贷款放款证明材料(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贷款账户明细、贷转存账户贷款发放流水均可)复印件。
 
  (九)企业信用报告及商事主体信息截图。
 
  第九条 服务中心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贷款资料上报市工信局审核批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批准的支付金额,将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资金应与存款银行协商确定存款条件,存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升一定比例,通过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或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投资国债等无风险项目,收益用于补充风险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补偿后,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补偿比例补回风险资金。若银行败诉或部分败诉,应全额退回或按相应补偿比例退回已获得的风险资金。银行每半年向服务中心提交前期已批复的贷款后续清收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按要求对发放的贷款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当年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16〕290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厦经信企业〔2018〕57号)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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